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18
发文单位: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物价局
文 号:黔建城通[2005]54号
发布日期:2005-3-8
执行日期:2005-3-8
各市(州、地)建设局(城管局)、物价局:
根据《贵州省进一步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工作实施意见》(黔价格[2003]195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八日
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城镇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制,抄表到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的工作,保障城镇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黔价格[2001]84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价格[2003]195号)等、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一)实施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应当本着“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按照小规模推广、大规模推进的步骤组织实施。
(二)“一户一表”的“户”是指:一个居民家庭住户;同一用水类别的单位用户;同一单位不同用水类别的用水点从立户注册水表后按管分流应当装表计量的用水户。
(三)新设计、安装机械式立户注册水表均应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城镇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按户计量,收取水费。
(四)凡新建、改造住宅必须执行“一户一表”的规定,遵循与建设项自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进行给水管线、表位的设计和施工。
(五)设计单位在新建或改造住宅的施工图设计时,必须按“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给水设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将“一户一表”纳入审查内容,切实落实“一户一表”的供水方式。
(六)新建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和水表购置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住宅建设单位承担。
(七)对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在实施“一户一表”前,城镇供水企业必须对原供水设施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实行水表出户或户内就地改造。
1.水表出户改造:指装配计费表前管道,更换水表,安装表箱、阀门等水表出户装置。
2.户内就地改造:指就地更换智能水表。
(八)非住宅建筑应当按不同性质的用水类别进行装表计量,水表出户;对两种以上用水类别混合计量的,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从高适用水价。
(九)当地政府已列入在三年内实施旧城改建的地段,可不实施“一户一表”的改造工作。
(十)“一户一表”改造费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考虑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各地要从严掌握标准,原则上材料价格不能高于当地的市场价格。对低保户等低收入群体要制定优惠价格。
制定“一户一表”改造费,应召开价格听证会,并实行公告制度。
(十一)实行水表出户的“一户一表”改造费是指:更换水表、安装表箱、阀门、管件、分户计量水表至进户水管的材料及设备费用和安装等费用。
(十二)实行户内就地改造的“一户一表”改造费是指:更换智能水表的价格和人工费用。
(十三)“一户一表”实施后,城镇供水企业负责计量水表及住户室外部分设施的正常维修和管理,并对改造部分免费维修3年,在免费维修期内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城镇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所增加的维护和运行费用,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的规定,允许计入水价成本。
二、实施规定
(十五)新建、改造住宅内的给水工程施工,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镇供水企业的监督,保证“一户一表”达到给水设计要求。给水工程竣工后,城镇供水企业应参加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镇供水企业有权不予供水。
(十六)凡城镇改造住宅工程需要增加城镇公共用水的,必须按“一户一表”的要求,配套建设供水设施。对原以总表计量的住宅具备改造条件的,分步实施“一户一表”的改造工作。
(十七)城镇供水立户注册水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采用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水表检定站检测后的合格产品,并具有检测凭据。同时,要按国家规定的期限对水表定期检测。现有的未纳入强制性检查管理的供水计量水表不准使用。鼓励采用多种形式的、具有先进性、技术成熟的新型计量水表。
(十八)安装水表所需管材应使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推荐产品。禁止使用规定淘汰的镀锌钢管等产品。
(十九)已建居民住宅“一户一表”的改造,要因地制宜,科学设计。安装要适用美观,不得妨碍住户的正常活动。
(二十)凡城镇供水管网能力、压力能满足用户要求的,必须取消二次供水设施。
1.未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镇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否则,城镇供水企业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可停止供水,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罚。
2.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镇供水企业同意设置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3.“一户一表”安装后,经批准设置的消防水池或二次供水设施具有消防作用的,城镇供水企业应装表计量,按用水类别计费征收。
4.城镇绿化、环卫等公用用水,应设专门取水点,装表计量、收费。
三、安装要求
(二十一)实施“一户一表”工作,依照用户申请、实地查勘、工程设计、签订合同、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程序进行。
(二十二)用户不得私自拆移计价水表和拆接表前水管及设施。否则,将依据有关查处。如用户确需移动计价水表和另接水管的,应征得城镇供水企业同意。
(二十三)“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涉及占道施工、占用绿地的,一律免缴占道、占用费。挖掘路面的,由城镇供水企业负责恢复原状;绿化如有损坏,城镇供水企业应按原品种和规格予以补种。
(二十四)对水表后进户水管的安装,由用户自主选择城镇供水企业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安装企业施工。所使用的管材应符合本文第十八条的要求。
(二十五)用户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城镇供水“一户一表”的实施工作。
(二十六)对于在住宅户内的施工方案及水管进户穿墙孔的位置,城镇供水企业或安装企业应预先征询用户意见,并尽可能满足用户的要求。
(二十七)在“一户一表”实施过程中,如管道及附属设施暴露在户外的,应同住宅结构、外墙的色调相协调,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二十八)自本文下达之日起,各设计单位未交付房屋施工图或已交付房屋施工图而未开工的,由建设单位商设计单位按本文要求修改图纸,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十九)自本文下达之日起,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组织管理
(三十)各级建设、价格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企业应高度重视“一户一表”的实施工作,组织力量认真落实。要积极做好优质服务和对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对工作进展和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
(三十一)“一户一表”的实施工作,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三十二)新建住宅和已建住宅改造竣工验收后,城镇供水企业应按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十三)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一户一表”工作的检查,对违反价格法规、乱收费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三十四)本实施意见由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三十五)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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