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禁止公司党员干部及员工借机敛财滥办酒席等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03

     根据《关于重申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借机敛财滥办酒席有关规定的通知》(遵市纪发﹝2015﹞5号)、《关于重申禁止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及员工借机敛财滥办酒席有关规定的通知》(遵市水投纪委﹝2015﹞6号)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全司干部员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落实中 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十二项规定,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做到以下九个方面:

(一)除婚事(本人及子女)、丧事(配偶、父母、公婆、子女)以外的酒席一律禁止操办;

(二)按规定准许办理的酒席一律不得大操大办,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及有公务关系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参加;

(三)不准以同一事由分散或重复操办;

(四)对禁办酒席一律不得参与和送礼;

(五)严禁用公款、公车、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六)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七)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设宴请客、收钱敛财;

(八)严禁用公车或公款租车送子女入学;

(九)严禁举办或参与生日、乔迁、满月、经商开业等违反 规定的宴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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